<近日,一则太保无照新车拒赔案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天津汽车租赁公司认为:只管这一赔案还不定论,但已在社会各界开展大探讨:无照承保、脱险又因无照拒赔前后自相抵触,无照脱险拒赔仍收保费、计入保险期限不合情理……诸多新车承保理赔中的漏洞也由此浮出水面。
■案件回想:
昆明车主龚先生买了一辆60多万元的工程车,并花了1万多元买了足额贸易车险。工程车的落户手续要一个月实现,不料新车在到手的第28天出了意外,导致别人逝世亡。处所法院裁决龚先生承担逝世者的各项抵偿金27万元。
此时车子的常设号牌已经过期。车险保单上注明,保险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20时起,到2011年3月15日20时止。龚先生的车失事变的日期是2010年4月18日,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公司以车子“不上正式牌照”为由拒赔,龚先生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保险有效,裁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被告龚先生保险抵偿金25万余元。
承保漏洞
无照承保,脱险因无照拒赔,承保前后自相抵触。
通常而言,车主购买新车时,在领取牌照之前就须要办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主意是,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一并支付保费办理贸易车险,在贸易险缴费的越日起保单生效。也就是说,从投保越日凌晨开端盘算保险期限。
同时,保险公司又依照通例认定“保险车辆须有正当的行驶证件及号牌,并经考试及格,否则保单无效”。
如此看来,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仅在保单记录新车发念头号、车架号,保单就已经生效,而认定保单有效的前提前提之一却是存在正当的号牌。对此,保险律师认为,这种前后抵触的操作方法,必定导致后期理赔的纠纷,并质疑保险公司给无牌照新车承保的目标在于揽客户却不计结果。
国度行政学院保险法实务专家刘锐指出,新车不牌照期间脱险,保险公司承担或不承担保险义务都不问题,只有双方协商批准即可,但保险公司明知新车不牌照,且不牌照就不承担保险义务,还要承保,后期脱险又以不牌照为理由拒绝赔付,并不情理。
条款漏洞
无牌照时也算保险期限,合同条款有瑕疵。
在生效的贸易车险保单条款中,均载明以下除外义务。汽车租赁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有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和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两类。汽车租赁具有租赁期短,租用方便,由出租方提供维修保养等租后服务等特点。中国汽车租赁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规模和实力有限,多采取分散独立经营的模式,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租赁市场的成长,这种模式难以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开拓和经营规模的扩大,难以为企业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空间。汽车租赁企业在经历了最初的市场培育之后,经营模式必将走上连锁经营和与生产厂商合作的道路。
例如,保险合同中通常都会呈现:“下列情况下,不管任何起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丧失跟用度,保险人均不负责抵偿”,并具体说明,产生保险事变时保险机动车不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及其余相干治理部分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常设号牌或常设挪动证,或未按划定考试或考试不及格,保险公司不赔付。
保险律师指出,上述划定与《途径交通保险法》的划定一脉相承。“《途径交通保险法》划定,不依法获得号牌的机动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这种车辆上路行驶是守法的。”不正当号牌的车辆发惹事变不赔是保险参加跟施展社会治理功能的具体体现。只有不赔,才干催促被保人及时上牌,依法上路行驶。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无牌照新车脱险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是公道的,但这期间不应当收取保费,不应当将新车无牌照期间划入保险义务期限。
“假如说不牌照不承担义务,在上牌照之前,保险公司不应当起算保险期间,不应当收取保险费。”刘锐表示。对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却不承担保险义务的,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则认为,保险期间也应当相应推迟,并将这一条写在保险合同条款中。
治理漏洞
客服人员认定“无照也赔”,有意扩大保险义务。
记者致电多家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在回答“无照脱险是否赔付”时,均给出了判断的谜底,即客服人员认为除了盗抢险无照不赔外,其余险种均可赔付。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给出的谜底显然与保单条款相悖。
对此,保险公司车险负责人说明,客服人员并非专业车险参谋。汽车出租公司长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这偏偏是自曝保险公司的治理培训存在重大漏洞。
多数车主质疑,客服人员就是为客户解决各种疑难问题的,不专业怎能上岗服务。保险律师认为,这反应出保险公司的培训并不到位,有的客服人员为了促成签单,意扩大保险义务,有误导之嫌。
除了客服人员扩大保险义务外,在车主承保前鲜有保险公司及营销人员对“无照”问题做出明白的说明。中国花费者协会人士认为,投保前不明白的说明,对条款不公道的说明,对无照上路的结果不交待,侵犯了花费者的知情权;假如说明了,但保险公司商定的保险期限与实现承担的危险期限不一致,则是侵犯了花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另一种声音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
无照新车脱险拒赔谁之过?
不正当号牌的车辆上路,事变危险明显增加。被保险人在依照有正当牌照车辆的危险水平缴纳保险费,反而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如此高危险义务,对保险公司而言显然不公平。
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商定了保险有效期。不过,保险公司很可能在新车上常设牌照之前或常设牌照与正式牌照调换期间呈现不承担义务的事实,但在合同条款中,对此种情况如何处理保险合同却不给出谜底,这显然是该保险合同的瑕疵。
在订破保险合同的进程中,保险公司明知该车辆不获得正式牌照却给予承保,似乎保险公司只收钱不承担义务。事实上,车辆先获得常设号牌,而设备常设牌照的车辆是可能上路行驶的,保险合同也商定此期间保险公司是承担保险义务的。而在通常情况下,在常设号牌的有效期内,车主完全可能办理结束正式牌照手续。
车主欲获得政策优惠而迟延上牌时光无可非议,但不可忽视的是,超过常设牌照有效期后上路是守法的,保险条款中也商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义务。在此种情况下,车主冒险守法上路,既想获得政策优惠,还要守法上路行驶作业,这说明车主不守规矩,冒险的结果当然要由车主自己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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