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配货欺骗的含意天津汽车租赁公司认为:
案例链接:2006年3月,犯法嫌疑人柏某、韩某经当时密谋,到山东省济宁市台前县办理了鲁H76786大货车的行驶证、牌照跟以自己照片冒用别人虚假名字的驾驶证,并购买了手机卡及小灵通,同时高价雇佣了素不相识人员接打电话,做好了犯法准备。两人于2006年3月20日来到济宁市郓城县,经郓城县黄安镇某物流中心中介,与郓城县某公司签订了运往江苏昆山价值87200元的建造板材承运合同。当晚运走货物后,即让雇佣人员持做案专用手机坐火车南下江苏,以便于麻痹货主,争夺销赃时光。该车货物则被直接运往济南销售,两日后即失去接洽。后货主到公安机关报案,3月26日,该案告破。
2005年7月6日,一自称何战军的,开一辆车牌号为豫K-12023的解放牌货车,与淄博胜利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定,从淄博力天不锈钢有限公司拉走不锈钢平板47块、卷板2卷,总价值56.7万元。双方商定7月7日运送到河南省洛河市西平县,但到期后货并未达到目标地。7月7日夜,打何战军所留的接洽电话无人接听。经查,何战军所供给的身份证号码跟车辆手续均系捏造。后在公安人员的周到侦查后,该案告破。
何谓配货欺骗?
从实务角度讲,当前汽车配货业的经营常呈现的有四个主体,即货主、配货站、承运方、收货单位。经营进程中,配货站自行寻找货源,多数配货站都有数家固定的企业作为长期客户,企业也往往接洽多家配货站以便利自身货物的运销。在配货站接到企业外运货物的信息后,便开端寻找汽车承运货物。实际中配货站的经营方法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配货站按货主指定的收货单位同承运司机签订运输合同,配货站则收取运费的差价作为自己的收入;另一种是由配货站向货主供给承运方的信息,由货主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配货站不参加运输合同的订破,只收取其作为中介机构因供给车辆信息而产生的中介用度。但不管哪类情况,在签订、履行配货合同进程中,配货站、承运方都有可能存在配货欺骗的情况产生。
从学理角度,可能对配货欺骗做如下定义:配货欺骗是指配货站、货车车主或司机在签订履行配货运输合同进程中,以非法占领为目标,以虚构事实或瞒哄原形的方法,骗取别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动,属于合同欺骗罪的范畴。
二、配货欺骗犯法的特点
为更正确地控制并打击配货欺骗,首先要厘清此类犯法所表示出的特点,结合实际中对该类犯法的打击情况,配货欺骗犯法表示出如下特点:
其一,犯法分子个别采取虚假的身份证明跟车辆手续签订货运合同。汽车租赁公司短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犯法嫌疑人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虚假的车辆手续,在物流中心宣布信息,与配货站或货主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被害人信赖以达到其作案目标。
其二,作案手段狡猾多变,存在很强的反侦查才干。在公安机关的强力打击下,犯嫌疑人也在一直变更作案方法,变革作案伎俩。传统的利用预先捏造的假证件伎俩因为很轻易被识破已经被大多数犯法嫌疑人弃之不必,取而代之的是一些花样更新、隐藏性更强的欺骗伎俩。如:克隆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牌照,并克隆与证件相符的车辆;有的甚至在作案前通过中介机构或处所交通电台找到与其毫无关联、不知内情的常设司机,让司机露面从配货站拉出货物后,犯法嫌疑人再借故将司机解雇或半路抛弃,司机对车主情况及货物去向均不知情,就算找到司机,也无奈查出车主及货物的去向;从传统的购买不须要在挪动通信公司存有档案的充值卡电话作为给配货站的预留电话,发展为利用假身份证在异地租用屋宇并装置固定电话进行配合;从传统的从旧车市场购买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发展为购买非法拼装车辆,使多种犯法恶动交错。
其三,犯法团伙组织周到,内局部工明白。涉案人员成分庞杂,传统“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难以见效。从实际中接触到的配货欺骗案例中发明,利用配货履行的合同欺骗犯法基本都是团伙犯法。这类犯法团伙成员身份十分庞杂,往往散布在多少个不同的地区,名义看来组织疏松,切实却“外松内紧”。团伙中有人专门谋划全部作案进程,在预谋作案时首进步行明白分工:有人专门充当车主,负责接货、签订合同;有人假冒车主的亲属或单位的领导、共事,凑合货主的资格审查;有人专门负责组织被骗货物的销路等。其成员在作案进程中狐群狗党,在销赃、分赃后则作鸟兽散。
其四,流窜作案多,跨区域犯法特点明显。因短途运输经常有货主陪送,所以作案人员在开端预谋犯法时,就将目标索定为长途运输的货物。因为配载中介自己的车辆对长途运输个别是专线运输,跑固定地区,至于其余地区的长途运输,为减少运输本钱,个别是找顺道车辆承运。作案人员长期流窜于各地,恰是通过自己找或别人介绍,抓住货运业主急于搭便车、图廉价的心理,光亮正大地配货之后狼狈而逃。
其五,履行配货欺骗的主体有承运方欺骗跟配货站欺骗两类,各类主体的重要犯法表示情势如下:承运方供给假的证件、手续通过配货站接洽到货主,欺骗对方签订货运合同,而后装货逃匿,这类情势在实际中最为常见。配货站欺骗。此类情势虽不常见但也有一定代表性,实际中很多配货站不在工商部分登记,随便租用一个办公地点,在收到货主托运的货物后谎称寻找车辆托运,而后敏捷携货逃匿,配货站也无从查找。
实际中有两类情况须要做一下说明:
一是配货站在代收货款后拒不偿还货主,这类问题如何定性?在异地商品交易中,因为交易双方互不信赖,谁也不肯先履行自己的任务,此时往往由货主委托配货站代收货款,在货到买方时,买方将货款交于配货站工作人员,同时货交付于买方。配货站收到货款后并不逃匿,只是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将款交给供货方。这类情况笔者认为应属侵犯法的范畴,不是合同欺骗罪,不属于配货欺骗的情势。因为配货站收到的货款只是代为保存,其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偿还合乎侵犯法的形成要件。
二是承运方履行配货欺骗后,配货站因怕承担货物丧失的抵偿义务而逃匿。汽车租赁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有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和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两类。汽车租赁具有租赁期短,租用方便,由出租方提供维修保养等租后服务等特点。中国汽车租赁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规模和实力有限,多采取分散独立经营的模式,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租赁市场的成长,这种模式难以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开拓和经营规模的扩大,难以为企业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空间。汽车租赁企业在经历了最初的市场培育之后,经营模式必将走上连锁经营和与生产厂商合作的道路。实际中,因为配货站审查疏漏,造成货物被骗,丧失往往较大,而货主跟配货站并未就抵偿义务商定明白,在这方面也无奈规做出明白划定,配货站因怕承担巨额抵偿义务而逃匿。此情势下配货站虽有一定的义务,但只有不是配货站与承运方独特履行欺骗,此时配货站逃匿只是对其应承担的民事义务的躲避,不牵扯到刑事上的配货欺骗问题。
>